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仲安(已死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玉龙,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住辽宁省兴城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陆仲安因与被申请人黄玉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4民终2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陆仲安去世,其第一顺位继承人李春玲、陆名晰、陆璐声明放弃再审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审查陆仲安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丁 海 审 判 员  刘 冰 审 判 员  钟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郭宁宁 书 记 员  丁威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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