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五龙一路5号。
法定代表人:李爱军,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邓志平,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点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谭丽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宜昌市点军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邓志平、谭丽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葛洲坝人民法院(2020)鄂0592民初1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减、缓交上诉费申请书,本院未予批准,并向其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书》,通知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湖北宇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