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袁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百事快递员工,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潘燕,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大龙龙江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袁丹与被告潘燕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袁丹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袁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袁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