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正红,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被告:梁伟财,男,****年**月**日出生,住古浪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正红与被告梁伟财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6日立案。原告李正红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李正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正红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李正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志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春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