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旺(望)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刘学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志丹县。 被告:刘初录,男,66岁许,汉族,住志丹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徐旺前与被告刘学亮、刘初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徐旺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刘学亮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该款自2015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124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按本案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刘初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19日,被告刘学亮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由被告刘初录自愿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人。原告将借款以现金的方式交付被告刘学亮后,二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据一张,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未偿还任何借款本息。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称无法提供被告的现在住址,同时原告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在确认被告送达地址保证书中承诺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是真实地址,如地址有误,导致找不到被告,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撤诉,否则同意本院依法驳回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徐旺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60元,全额退还原告徐旺前。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姚小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肖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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