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智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荣,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201054,特别授权。
被告:王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被告:熊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智深与被告王维平、熊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刘智深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智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维平、熊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智深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刘智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