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春利,男,****年**月**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4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榕,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以齐铁检一部刑诉[2021]Z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春利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6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都宏娣、被告人李春利及其指定律师胡榕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3月1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春利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齐齐哈尔市铁锋区龙南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铁锋税务岗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春利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3.1mg/100ml,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证实上述指控事实,认为被告人李春利 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春利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春利无证驾驶无号牌摩托车情节及自愿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春利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强制措施凭证;被告人李春利驾驶车辆及呼气式酒精检测照片、抽取静脉血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检测单;案(事)件检验鉴定确认表;被告人李春利的供述和辩解;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21】705号检验报告;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黑安通【2021】交司鉴字113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侦破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春利现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春利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判处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春利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利当庭自愿认罪,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春利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应对其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李春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闫语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