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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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五大连池市城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五大连池市兴隆大街房产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张**,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学银,黑龙江维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路春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五大连池市。
审理经过
原告五大连池市城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路春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五大连池市城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五大连池市城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五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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池市城房物业管理服务中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