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复议申请人(案外人):济南金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区黄河大街17号总部经济中心B座516-7室。 法定代表人:贾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三层301-01室。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何占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庄河市。因犯合同诈骗罪,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复议申请人济南金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不服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鼎城法院)(2021)湘0703执异78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辩称
鼎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联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占平合同诈骗刑事涉财产执行一案中,金泰公司对执行编号为1012TC1300417的中联牌TCL5510-6G塔式起重机不服,向该院提出书面异议。
请求情况
金泰公司异议称,该公司已通过买卖协议购买了案涉起重机,并办理了相关手续,该公司一直占有使用该起重机。案涉起重机产权人为金泰公司,该公司对该起重机享有足以阻止执行的实体权利,请求中止对案涉起重机的执行。 鼎城法院认为,金泰公司已于2020年2月24日就案涉起重机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其异议请求、事实与理由与本案相同。因金泰公司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致使鼎城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该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湘0703执异20号执行裁定,裁令按金泰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处理。据此,2021年5月17日,鼎城法院作出(2021)湘0703执异78号执行裁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金泰公司的异议申请。
原告诉称
金泰公司不服上述异议裁定,遂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鼎城法院(2021)湘0703执异78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异议裁定认定金泰公司于2020年2月20日提出异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庭审,致使案件无法查清,属于事实认定错误。2020年4、5月份,因疫情影响,金泰公司于2020年5月3日通过顺丰快递(SF1089306672327)向鼎城法院邮寄了延期开庭质证申请书,该院一直未予回复。2020年5月8日,鼎城法院作出按撤回异议申请处理的执行裁定。该院通过邮寄方式向金泰公司送达上述执行裁定,该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签收。金泰公司再次提出申请不属于无故重复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鼎城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公司与被执行人何占平合同诈骗刑事涉财产执行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0日查封了编号为1012TC1300417的中联牌TCL5510-6G塔式起重机。金泰公司对鼎城法院执行案涉起重机不服,向该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中止对该起重机的执行。2020年2月24日,鼎城法院立案审查,并通过邮寄方式向金泰公司发出传票,通知该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上午9时到该院参加听证。金泰公司于2020年3月3日签收传票后,以疫情管制无法按时到庭为由,向鼎城法院申请延期开庭。鼎城法院将开庭时间延至2020年5月8日上午10时,并再次向金泰公司发出传票。金泰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签收传票后,再次向鼎城法院申请延期开庭,并于2020年5月3日向该院邮寄书面申请。2021年5月8日,鼎城法院组织听证,中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金泰公司未到庭。同日,鼎城法院作出(2020)湘0703执异20号执行裁定,以金泰公司经该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致使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应承担不利后果为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裁令该案按金泰公司撤回异议申请处理。鼎城法院向金泰公司邮寄送达上述执行裁定,该公司于2020年5月13日签收。后金泰公司再次向鼎城法院提出异议,该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审查,案号为(2021)湘0703执异78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听证,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2020年上半年,因新冠疫情影响,各地出台了相应的管制政策。金泰公司以疫情防控为由向鼎城法院提出了延期开庭申请,不属于无故拒不参加听证。在此情况下,鼎城法院仅以该公司未到庭为由,裁定按其撤回异议申请处理,存在不妥。后金泰公司再次向鼎城法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该院又以该公司在前案中撤回申请为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异议申请,亦存在不当。综合上述情况,为依法保护金泰公司的异议权,鼎城法院应对该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0703执异78号执行裁定; 二、指令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对济南金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异议进行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龚 力 审 判 员 徐曼君 审 判 员 王进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 慧 书 记 员 叶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