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吴涛,男,****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石兴领,女,****年**月**日出生,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
被执行人:曾广全,男,****年**月**日出生,广西柳州市人,住兴义市。
审理经过
关于吴涛申请执行石兴领、曾广全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吴涛于2021年5月25日以“因吴涛私下与被执行人石兴领协商一致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2021)黔2301执2825号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对其民事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2301执2825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