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德拉,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被告:桑珠,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色达县。

审理经过 原告德拉与被告桑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德拉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德拉的撤诉申请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德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德拉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达瓦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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