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秦银娣,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刘小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沭阳县。
申请执行人:刘晓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申请执行人:刘红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被执行人:吉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火车站广场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7633891142。
法定代表人:胡信坚,总经理。
被执行人:顾友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南陵县。
本院在执行秦银娣、刘小红、刘晓玲、刘红云与告吉青建设有限公司、顾友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顾友奇名下财付通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顾友奇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