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仪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郭登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审理经过
原告罗仪容与被告郭登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原告罗仪容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仪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罗仪容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 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启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