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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海洛,男,****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兴海县。

被执行人:华格才让,男,****年**月**日出生,藏族,住青海省兴海县。

审理经过申请执行人海洛与被执行人华格才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据以执行的(2021)青2524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格才让应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10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华格才让负担。2021年8月18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2021年8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2021年8月18日通过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保险、工商、税务、车辆、证券、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反馈被执行人华格才让名下有网络资金135元予以冻结;并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22年2月份每月从工资扣除10000元,直到还清为止。申请执行人海洛同意被执行人华格才让的和解延期履行协议,本院追逐于2019年9月15日解除对被执行人华格才让的账户冻结,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青2524执1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审判员完么多杰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官助理祁更虎

书记员三主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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