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永康石料厂。    

负责人:高某。    

被告:金某,甘肃靖远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审理经过

原告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永康石料厂与被告金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永康石料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永康石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银川工艺美术有限责任公司永康石料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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