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住所地西吉县吉强镇西街中路1号。
负责人:张怀昌,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宁,女,系该行员工。
被告:张志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夏西吉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西吉支行)与被告张志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宁、被告张志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志忠偿还原告借款39756.28元并支付拖欠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5日,被告张志忠以扶贫养殖为由向原告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双方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000元,借款期限1年,利率4.35%,按季度结息,逾期利率6.525%。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将借款金额40000元发放给了被告张志忠。上述借款于2021年4月27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无奈只得起诉,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志忠辩称,借款属实,但因我是光棍且长期患病,借款全部用于治病吃药了,本人无力偿还上述借款,希望政府代为偿还。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5日,被告张志忠以扶贫养殖为由向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经原告审核同意后,双方于2020年4月28日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000元,借款期限1年,借款利率4.35%,按季度结息,逾期利率6.525%。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农业银行西吉农行将借款40000元发放给了被告张志忠。上述借款于2021年4月27日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至今未偿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利率向贷款人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被告张志忠以扶贫养殖为由向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借款40000元,双方之间成立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审理查明案涉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多次催收,被告张志忠以本人长期患病和家庭经济困难为由推诿不予偿还,其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当承担继续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农业银行西吉支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志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借款39756.28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借期内利息已支付,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525%计算支付,自2021年4月28日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8元,由被告张志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