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临泽县沙河镇建设路十字108号。

法定代表人:王东升,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罗增国,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刘小玲,女,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罗兴彦,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罗兴成,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刘光文,男,汉族,住临泽县。

被执行人:刘建清,男,汉族,住临泽县。

本院查明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增国、刘小玲、罗兴彦、罗兴成、刘光文、刘建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款333419.75元、执行费4901元,合计338320.75元,未履行案件款308232.98元及执行费4901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罗增国在本院未履行完毕执行案件较多,在银行、网络银行、证券、工商登记等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罗增国名下登记有甘G****号桑塔纳小汽车一辆,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经调查,罗增国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保险一份,本院依法予以强制解除后提取现金价值821.24元,已领取至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刘小玲在银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车辆等部门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在网络银行的存款611.27元本院已依法进行扣划并向申请执行人领取。被执行人罗增国与刘小玲共同共有的位于临泽县银先嘉园小区6号楼**室的房产一套,经调查已出售给他人,但未办理过户登记。被执行人罗兴彦在银行、网络银行、保险、证券、工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名下登记有甘G****号燕台牌小汽车一辆,因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被执行人刘建清名下除依法冻结、扣划的23754.26元已向申请执行人领取外,在银行、网络银行、保险、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部门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被执行人罗兴成、刘光文在银行、网络银行、保险、证券、保险、车辆、工商登记等部门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将六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布。本院已穷尽各项执行措施,六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下落,且认可本院“四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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