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兴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贵州省黄平县村民,住。

委托代理人:邹伟,男,贵州坚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良前,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大方县村民,住贵阳市白云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张兴华与吴良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于2021年4月12日作出的(2021)黔2622民初1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兴华于2021年7月6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良前支付借款本金16万元及利息(其中6万元自2020年9月1日起以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直至6万元还清之日止;剩余10万元的利息自民事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后以年利率15.4%计算逾期利息,直至10万元还请之日),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50元。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执行费232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6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将案件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送达给被执行人吴良前。被执行人未履行支付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吴良前的银行存款、不动产、有价证券及车辆登记情况,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8月4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吴良前户籍所在地的大方县法院及其经常居住地的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调查其本人的财产信息,也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未实际执行到位任何财产。

综合以上执行情况,本院将拟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具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吴良前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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