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关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华阴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多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张关举之父。

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秀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系张琰之母。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关举、张多福因与被上诉人张琰、张秀云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多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萍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琰、张秀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张关举、张多福上诉请求:撤销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2020)晋0821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钱108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在一审由媒人张治国出庭作证,证明彩礼钱108000元是由他亲手交付被上诉人张秀云手中,对于这份媒人的证言证词,法庭竟然没有采信,反而以被上诉人的反驳理由作为法庭认定本案的依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张关举的微信聊天记录里也确认了此笔彩礼为108000元,一审认定彩礼给付8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根本不尊重事实。上诉人认为,本案认定被上诉人给付郭觉民的返还彩礼钱数额也不对,其没有郭觉民本人的认定,如何确认被上诉人返还彩礼的数字。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张琰、张秀云未出庭应诉,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一审原告诉称

张关举、张多福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判令被告张琰立返还原告彩礼108000元,黄金首饰8000元,见面礼2600元,衣服2500元,共计121100元,张秀云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两原告系父子,两被告系母女。××××年经媒人张治国和侯师介绍,张琰与张关举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随后双方家长见面协商结婚一事,确定原告付彩礼款108000元,××××年8月份订婚时,张关举、张多福通过媒人张治国、侯师将38000元交付张秀云,2018年元月份将40000元交付张秀云,××××年××月××日张关举与张琰举行婚礼时(未领取结婚证)将30000元交付张秀云。订婚及结婚时,张关举还给付张琰8000元购买了黄金首饰,结婚时购买衣服花费2500元,见面礼2600元。再加上原告为结婚置办家具及婚宴,花费30多万元,而张琰与张关举共同生活只有两三天时间,就回到娘家不再回来,原告多次通过中间人叫其回家无果。2019年原告通过中间人郭觉民到被告家中谈彩礼返还一事,被告陆续返还5000元,剩余彩礼钱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张关举、张多福系父子,张琰、张秀云系母女。××××年张关举、张琰经媒人张治国、侯立法介绍相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婚前张关举、张多福经媒人手给付张琰、张秀云彩礼。××××年××月××日,张关举与张琰未办理结婚登记,便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张关举于2019年6月2日前通过微信多次给付张琰费用。2019年1月22日、7月29日张关举与张琰对彩礼给付情况发生争执,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张关举称给付媒人侯立法110000元,张琰称侯立法只给其彩礼80000元。2020年8月13日,张关举(张多福代签名)、张多福委托郭觉民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款项、调解、和解、放弃等权限。郭觉民遂联系张琰、张秀云要求二人返还彩礼,并通过微信将委托情况告知张琰、张秀云,张琰、张秀云通过微信转账和现金方式给付郭觉民31200元,其中张琰通过微信转账21200元(2020年8月23日转账1000元、8月30日转账1000元、9月6日转账2000元、9月9日转账4000元、9月14日转账5200元、9月17日转账1000元、9月19日转账7000元),通过其继父王随娃给付郭觉民现金10000元(2020年8月28日,郭觉民向张琰出示张多福书写收条一份:今收到郭觉民付给的代收张琰继父王随娃代张琰退回的彩礼钱壹万元10000元)。

审理中,张关举、张多福认为郭觉民仅给付5000元,且张关举认为其没有委托郭觉民为代理人,委托书名字由其父亲张多福代签,本人并不认可,张琰、张秀云给付郭觉民的费用与其无关。张关举向本院起诉后,其委托书亦由其父亲张多福代签,却表示认可。现张关举、张多福要求张琰、张秀云返还彩礼108000元,黄金首饰款8000元,见面礼2600元,衣服钱2500元,共计121100元。

张琰、张秀云认为在侯立法处领取彩礼60000元,之后通过郭觉民返还彩礼36200元(现金15000元,微信转账21200元),其余彩礼已在共同生活中消费完毕,认为应驳回张关举、张多福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张关举、张琰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但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张关举、张多福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一、关于张关举、张多福给付张琰、张秀云彩礼情况:张关举、张多福称给付彩礼108000元,张琰、张秀云却称仅收到彩礼60000元,双方提供证人证言相互矛盾,结合张关举与张琰微信聊天记录可证实张琰、张秀云收到彩礼为80000元,故本院认定张关举、张多福给付张琰、张秀云彩礼为80000元。根据张关举与张琰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可证实张关举与张琰同居生活时间较短,故张关举、张多福主张的彩礼可酌情返还80%,为80000元×80%=64000元。二、关于彩礼已返还情况:张关举、张多福委托郭觉民作为代理人,代理权限为:调查取证、出庭参加诉讼、代为签收法律文书、代收款项、调解、和解、放弃等权限。根据法律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郭觉民收取彩礼的行为,对张关举、张多福发生效力。张琰通过微信向郭觉民转账21200元;张琰称继父给付郭觉民现金15000元,却未提供收款收据,但根据郭觉民向张琰出示的张多福书写的收据,可证实给付现金10000元,故张琰、张秀云已返还彩礼为31200元。张琰、张秀云现应返还张关举、张多福彩礼为64000元-31200元=32800元。张关举、张多福认为给付张琰黄金首饰款8000元、见面礼2600元、衣服2500元,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且该给付均系赠予行为,故张关举、张多福该项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张关举辩称对郭觉民委托书中其名字由父亲张多福代签,本人并不认可,但却承认郭觉民给付彩礼5000元,同时张关举向本院起诉时,委托书亦由其父亲张多福代签,其却表示认可,互相矛盾,故张关举该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至于张关举、张多福委托郭觉民收取张琰、张秀云款项,未完全向其交付,其可向郭觉民主张。遂判决:一、被告张琰、张秀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关举、张多福彩礼32800元;二、驳回原告张关举、张多福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对一审认定的给付彩礼数额提出异议,主张其给付的彩礼数额应为108000元。并称其提供的上诉人张关举与被上诉人张琰的微信聊天记录能够证实。本院经审查该聊天记录,查明,该聊天记录中显示张关举声称一个姓侯的人从其手中拿走了十一万,其中包含说媒费。但被上诉人张琰并未认可收到这些钱,仅认可收到8万元。故该记录并不能证明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彩礼款108000元。一审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及调查的事实确定被上诉人收取上诉人彩礼款为80000元并无不当。至于其他剩余的款项去向,上诉人应向款项经手人即中间人或所谓的媒人索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其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80元,由上诉人张关举、张多福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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