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住地平舆县永乐大道西段296号。 法定代表人:刘林洲。 委托代理人:宋欢,平舆农商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余洋,平舆农商行员工。 被执行人李功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李景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平县。 被执行人河南省西平县恒发造纸有限公司,所住地原在西平县环城乡花马刘村东,现为环城乡王店村西。 法定代表人:吕彦岭
审理经过
河南平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功学、李景元、河南省西平县恒发造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平舆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平民初字第473、879、880、8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李功学、李景元、河南省西平县恒发造纸有限公司应于2011年12月20日前,2012年12月20日前,于2013年12月20日前各偿还120万元及利息,余款260万元及相关利息在2014年12月20日前还清,案件受理费73200元减半收取,由被执行人承担。律师代理费101000元由李景元、李功学承担。因被执行人李功学、李景元、河南省西平县恒发造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8日、2021年5月11日、2021年6月2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通过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1.被执行人名下有极少量银行存款,已冻结。 2.被执行人名下有辆车,已查封。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于2021年8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6200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723执11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翠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俊峰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冯国勇 审判员 勾向阳 审判员 杨雅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