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定江西路658号,组织机构代码:X1243015-5。
法定代表人:冯绪泉,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城北仙来中大道58号1幢1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0607965309。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江西铜鼓江桥竹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15×××72账户,现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此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江西省腾跃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的15×××72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