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茂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张瑞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高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府谷县,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原告郝茂荣与被告高伟、张瑞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未能找到被告高伟,原告无法提供被告张锁仁现在的详细住址。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法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郝茂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郝振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瑞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