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营业场所广西梧州市新兴三路6号一层办公1、二、三层仓库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5090718445G。
负责人:蔡诚。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承钟,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耀鑫,广西顺景(岑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懿,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梧州市。
被告:杨荣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广西梧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与被告刘懿、杨荣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8342元,减半收取计4171元,由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