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于小会,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广文,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晓敏,河北坤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于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于小会诉被告于鑫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小会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于小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于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于小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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