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王吉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唐县超越纺织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高唐县。
被告人金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人和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住高唐县。
辩护人赵强,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张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人和街道党工委委员、办事处副主任,住高唐县。
辩护人赵吉平,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梁义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唐县人和街道康乐社区党委书记,住高唐县。
辩护人李宁,山东金城法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李晓,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唐县金城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住高唐县。
辩护人王晓宁,山东普新(高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自诉人王吉峰以被告人金超、张健、梁义勇、李晓犯抢劫罪,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王吉峰所诉缺乏罪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自诉人王吉峰对被告人金超、张健、梁义勇、李晓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