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地址:贵阳市云岩区延安中路7号。
负责人:王皓杰,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东、杨贤琴,贵州胜腾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仙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南明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以下简称工行云岩支行)与被告刘仙祥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工行云岩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东、杨贤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仙祥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本金31322.15元,利息4102.76元,违约金4540.86元,合计39965.7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之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律师费2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保全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仙祥未到庭,无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51×××46的信用卡。被告申领信用卡后,使用、透支信用卡款项。但未按规定偿还透支款项及手续费。截至2019年5月17日,被告刘仙祥51×××46的信用卡欠款本金31322.15元,利息4102.76元,违约金4540.86元。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若被告不按规定还款,则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违约金,每期最高500元人民币。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双方因本合约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由乙方(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多次催收未果,原告遂起诉来院并提出如前诉请。
综上所述,被告刘仙祥未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已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偿还透支本金、利息、违约金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故本院对原告前述请求予以支持。关于案件受理费,因被告刘仙祥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导致原告诉讼,理应由被告承担。关于律师代理费,因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以佐证,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仙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本金31322.15元,利息4102.76元,违约金4540.86元(利息、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5月17日,2019年5月17日后按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信用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阳云岩支行要求被告刘仙祥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62元,减半收取431元,由被告刘仙祥负担(原告已预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