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辅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包辅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德昌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昌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育才路25号。
法定代表人:高德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立,四川邛都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包辅远、包辅明因与被上诉人德昌县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2020)川3425民初33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包辅远、包辅明于2021年6月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包辅远、包辅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包辅远、包辅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上诉人包辅远、包辅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爱军
审判员 李亚莉
审判员 朱 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盘其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