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沧州信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青县马厂镇赵辛庄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30922MA08BAGK7A。
法定代表人:温景伟,经理。
被告:石家庄创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灵寿镇新开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6MA0FAUW00T。
法定代表人:胡燕霞,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沧州信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创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沧州信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沧州信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沧州信伟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