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盘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被告:米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盘江与被告米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盘江到庭参与诉讼,被告米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盘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米波一次性返还向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9月7日,被告因急需用钱向我借款20000元,并承诺年底返还。借款后,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只返还10000元,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米波未进行答辩,亦未到庭参与诉讼。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9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返还借款10000元,余下借款10000元至今未返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等证据材料及本院庭审笔录在卷为据,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支并付利息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的规定,本案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可以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被告借款至今已44个月,已超出合理期限,原告赵盘江请求被告米波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本案被告已返还原告借款10000元,故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借款金额为10000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米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赵盘江借款本金10000元;
二、原告赵盘江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米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