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常风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善清,男,住山东省高唐县,由高唐县姜店镇姜店社区村民委员会推荐。

被告:魏建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高唐县。

审理经过

原告常风利与被告魏建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常风利于2021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常风利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常风利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常风利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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