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白坭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MA53JQW58J。
负责人:王锦棠,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嘉燕,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美玲,广东金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宋艳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32X。
被告:张琬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法定代理人:宋艳琳。
被告:张昊旸,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0××××××××××××*。
法定代理人:宋艳琳。
审理经过
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白坭支行与被告宋艳琳、张琬祺、张昊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白坭支行于2021年7月26日以被告还清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白坭支行在本案作出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白坭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60元、财产保全费1325元,合共30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水白坭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