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凉山州永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袁马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杨东禄,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飞,四川金固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宏强,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凉山州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2020)川3401民初20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凉山州永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凉山州永顺商贸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凉山州永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00.00元,减半收取850.00元,由上诉人凉山州永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发蓉
审 判 员 郑 坚
审 判 员 刘志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巫 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