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韬,男,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玉清,女,汉族,该公司职员,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一D10485。
法定代表人:牛彦陈,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工集团)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国遥星图航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图航空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6民初106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中铁建工集团上诉称,双方之间无书面合同,对于合同的履行地点并无约定,属于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无论本案的争议标的是给付货币还是其他标的,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均为合同履行地,作为被上诉人一方所在地的房山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合同在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是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才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本案合同是否切实履行尚有争议,双方对于合同履行地点并无约定,不满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条件。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一审被告辩称
星图航空公司对于中铁建工集团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星图航空公司依据《技术服务合同》等证据,以中铁建工集团付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中铁建工集团履行合同中付款义务,付款金额7.5万元等,故本案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中铁建工集团住所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中铁建工集团关于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合同履行地的情况下,案件才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上诉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中铁建工集团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