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某砖厂。
被执行人:胡某。
审理经过
某某砖厂申请胡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188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砖厂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482民初1887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