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谢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罗平县人,住罗平县。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丘北县人,住丘北县。
审理经过
罗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云0324民初2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21年1月25日申请执行,其申请执行的债权金额为96193元、执行费1343元。在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二、本院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
三、本院先后于2021年2月18日、3月15日、4月26日先后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名下的银行、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工商、人行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张某某、王某某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
四、本院于2021年2月1日通过罗平车管所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云D×××××长安牌车,但未实际控制该车,查封期限为两年。
五、被执行人王某某于2021年2月1日主动交纳案款18456元,申请人已当天领取。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在本案中的债权实现了18456元,下欠债权77737元未得到实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谢某某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