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张云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和顺县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4日作出(2018)晋0723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云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21年6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认定罪犯张云明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2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云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20年1月至2020年8月共获得监狱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张云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对罪犯张云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1年7月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宏伟
审判员 华 山
审判员 吕 楠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