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关秋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关秋连之子),住北京市平谷区。 被告:睿安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9657611F。 法定代表人:李仲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莹,北京市瑞铭永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关秋连与被告睿安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安金融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秋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被告睿安金融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京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关秋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睿安金融公司偿还本金60万元;2.判令睿安金融公司支付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的投资收益9万元;3.判令睿安金融公司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7.5%的年收益标准计算;4.本案诉讼费由睿安金融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6月9日,关秋连经王桂梅介绍与北京某某某泰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某某某泰中心)签订编号为RAXT-Ⅱ-××××的债权合同,金额为50万元,关秋连于2015年6月9日将50万资金打入某某某泰中心。2016年7月9日,睿安金融公司与关秋连签订一份编号为RFSZ2016××××号的续约协议(原合同收回),约定关秋连购买睿安金融公司理财产品,购买金额为60万元,关秋连缴付金额60万元转至睿安金融公司,预期最高年化收益率大于7.5%,承诺保底回购年化收益率7.5%,高于保底回购年化收益率的部分为超额分红。收益分配方式为每各自然季度最后一日按照保底年化收益率领取收益,不享有到期超额分红。投资期限为2+1年等。2016年6月3日,关秋连将剩余10万元汇入某某某泰中心,之后睿安金融公司用其他个人账户按照年化利率7.5%以每季度为时间段向关秋连支付利息。在履行该协议一段时间后,睿安金融公司在2019年第一季度最后一日没有按协议约定支付关秋连利息。关秋连从2016年7月9日至2019年1月29日收到的收益总额共计为115 428.08元。其中2016年7月9日至2017年3月31日收益由丁楠支付,2017年4月1日至2019年1月29日收益由某某某泰中心的苏某支付。现合同已到期,睿安金融公司既不返还投资款,也不支付收益,故诉至法院。 睿安金融公司承认关秋连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睿安金融公司承认关秋连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睿安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关秋连60万元; 二、睿安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关秋连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9万元; 三、睿安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关秋连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7.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睿安金融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张树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孙世香 书 记 员 杜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