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曹新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现住平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锟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系原告曹新英儿子。
被告:陈会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住长治市。
被告:曹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平顺县人,农民,住长治市。
审理经过
原告曹新英与被告陈会玲、曹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曹新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新英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陈会玲、曹阳的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新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曹新英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