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本院执行的刘某某罚金一案,被执行人刘某某已全部自动履行罚金,人民币8000.00元已缴纳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院已全部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冯晓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