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蒋吉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嘉峪关市。
被执行人:嘉峪关聚能晟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峪关市迎宾西路17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200MA737UYC7A;
法定代表人:蔡斌强,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蒋吉明与嘉峪关聚能晟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2019)甘0271民初186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蒋吉明赔偿款83242.21元、案件受理费266元,另承担执行费1153元,合计84661.21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11月22日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0年1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所有案款。另嘉峪关聚能晟劳务有限公司缴纳执行费11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甘0271执3491号案件的执行。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提出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处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