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邹先龙,住湖南省涟源市。 申请人:宋杰勇,住澧县车溪乡居委会。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受理申请宋杰勇、邹先龙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邹先龙、宋杰勇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1年6月9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宋先勇欠邹先龙货款26000元,自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30日清偿完毕(每月还款不低于2000元); 二、如宋杰勇不按期履行或未全部履行,邹先龙可就剩余全额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宋杰勇、邹先龙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宋杰勇与申请人邹先龙于2021年6月10日经澧县和宁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谭 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登前 书 记 员 赵泓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