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哈某,人。 被告包某,科右中 旗人,农民,现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右中旗新佳木苏木界仁达坝嘎查桩财铺艾里。
审理经过
原告哈某诉被告包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哈某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哈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哈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晓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伟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