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冠宜春东路145号。 负责人:牛为勇,董事长。 被执行人: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冠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宗文立,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案在执行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冠县新丰钢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现申请人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回(2020)鲁1525执2425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19)鲁1525民初59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黄振波 审判员 张熙岩 审判员 赵天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苏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