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大街1277号。

法定代表人:马利,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大街西站安居小区4号楼106门市1-3层。

法定代表人:张振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浑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白山市佳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兴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宇明于2021年7月7日对执行被执行人佳兴房产公司所有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广厦安居小区的地下车位05-0012-0320-0161-03-144号的查封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案外人刘宇明称,刘宇明于2012年1月18日购买了佳兴房产公司05-0012-0320-0161-03-144号车位,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支付了购房款125000元,刘宇明已实际占有使用该车位。法院作出(2020)吉06执25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查封上述车位错误。请求:一、解除对产籍号为:05-0012-0320-0161-03-144号车位的查封。

原告诉称 案件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农村商业银行向本院出具解除查封申请书,请求解除对广厦安居小区05-0012-0320-0161-03-144号车位的查封。

被告辩称 案外人刘宇明基于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车位的查封,故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宇明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其撤回异议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案外人刘宇明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孙启鹏

审 判 员 刘士民

审 判 员 孙 卓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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