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文书内容
案由
民间借贷
立案
时间
裁判日期2021年5月27日
适用
程序
小额诉讼
诉讼
地位
原告
张培颖,男,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94********,汉族,住伊川县葛寨镇葛寨村**。
被告
康丹丹,女, ****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3291984********,汉族,住,住伊川县葛寨镇葛寨村**/p>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决被告偿还欠款8000元及利息296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
被告辩称答辩
意见
被告康丹丹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视为放弃答辩及举证、质证的权利。
法院
认定
事实
原、被告系同村关系,2019年9月11日,被告康丹丹通过微信向原告张培颖借款7500元,并约定支付利息5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本息未果,遂诉至本院。
裁判
理由
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凭证及截图,可以证实原告曾借款给被告7500元,并约定利息500元的事实,双方借款关系清楚。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诉求,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予以支持偿还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500元。
裁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裁判
主文
被告康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培颖借款本金7500元及利息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用负担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元,由被告康丹丹负担。
权利
告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国强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翟艺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