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藁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明,河北龙洲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40号燕山大酒店20-22层。
法定代表人:于得水,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江波,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才,公司员工。
被告: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大街383-1号世纪泰大厦2号楼C座4层。
法定代表人:寇超,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李倩与被告天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泛华联兴保险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李倩于202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倩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倩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