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罗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现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王章龙,男,****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许绍香,男,****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蔡家佳,男,****年**月**日出生,住贵阳市花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罗刚与被告王章龙、蔡家佳、许绍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罗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