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良月,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巡礼,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于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美(于某之母),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双雁,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原告郑某诉被告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郑某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某名下账户存款共计6 683 779元进行冻结。本院于2019年10月31日出具(2019)京0106财保935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1月5日分别冻结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账号×××)存款余额106 421.41元、交通银行(账号×××)存款余额537.65元、兴业银行(账号×××)存款余额95.24元、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账号×××)账户余额98.8元,于2019年11月6日分别冻结于某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卡号×××)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卡号×××,原卡号×××)0元、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卡号×××)0元。现申请人郑某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继续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继续对于某名下的上述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郑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月坛支行(账号×××)、交通银行(账号×××)、兴业银行(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账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正阳门支行(卡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卡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卡号×××)账户内存款共计6 683 779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审 判 员 刁 彤
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法 官 助 理 焦语晨
书 记 员 王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