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韩锦,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华,洛阳法律研究会研究员,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惠小洲。
第三人:王燕,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锦诉被告四川小屋智趣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燕房屋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韩锦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韩锦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韩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27元,保全费362元,共计689元,由原告韩锦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