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通创木业经营部,住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910号湘中物流。
经营者:陈明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788号。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通创木业经营部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2030.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通创木业经营部提供担保,保单号:PZPP2143010090000000××××。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通创木业经营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32030.0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期限为两年。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4680元,由申请人长沙市雨花区通创木业经营部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